旅游管理部门将加大景区对互联网应用的支持

来源:智旅动力 作者:鹿晓龙 时间:2007-03-14 点击:

  最近几天在智旅动力的QQ群(27149540)中聊了一下关于“5A景区的评选”中对互联网应用的要求,为了准确一些,特地查找了有关文件,相关的内容已经在智旅动力上发布了出来。

  目前的评选标准中,网络宣传占到了14分,电子商务的应用占到了25分,总共就是39分,占总分数的3.9%,先不说这个比例是否正确和合理,只说评选中设定了“网络宣传”和“电子商务”这两个项目,就足以让我们这些研究“旅游行业网络应用”的人感到振奋了。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吴义强同学的提醒。“旅游景区宣传”总共是29分,网络宣传部分占到了14分,与之相比,传统的电视和报纸宣传加在一起才15分,而其他的宣传方式则是没有提到。也就是说,网络宣传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电视宣传和报纸宣传。这种官方的认可应该可以看作是对“旅游景区互联网应用”的支持,我们也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内,国内旅游企业——特别是景区,将加大对互联网的应用。

  

  与此同时,我们依然发现,旅游管理部门对“景区应用互联网”的认识还有很多不足。

  第一, 评选细则中我们发现,关于“景区宣传”一项中,对于网络的应用仅仅限于网站的建设和对其他网络平台的链接(7.6.1.2 依托网站 4)。就是在这样简单的要求中,也有一些不够明确和清晰,例如域名要求,只提出需要独立域名,相比之前国家旅游局网站上曾经有过关于.travel域名的注册问题在这个细则中都没有提到;而网络宣传渠道也只是说 “依托知名综合网站或权威旅游专业网站”,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在这点上,我认为可能会给旅游景区形成一定的错误引导。让大家认为,“只要建设一个网站,与一些网络平台做好合作就算是网络宣传了”。如果网络宣传就这么点内容,我想是不足以和传统的电视、报纸宣传相比的,最终的效果也一定不如人意。

  第二, 关于“电子商务”的一项,也有些牵强和肤浅。如“7.7.1 查询 动态查询未来特定时间段预计游客接待量 5”,这实际上是对网站访问流量和预期效果的一个统计和换算,这个内容应当放在“网络宣传”中更加妥当一些。又如“7.7.2 预定 15”和“7.7.3 支付 能提供网上支付功能 5”的内容描述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就目前的环境来看,旅游电子商务中是否一定需要提供在线支付呢?比如说门票,在线支付的意义有多大?如果游客无法确定住宿地的条件,如何在线支付?住宿和其他的娱乐餐饮设施,是否可以提供在线预订和支付的服务呢?另外,旅游商品应该不存在预订的问题,而是可以归为“在线购买”。

  第三,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互联网可以应用的地方还有许多,比如景区在和旅游分销商的合作中,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面对游客咨询时,也可以用网络来进行;在内部管理和对外招商中,也可以利用网络来进行,……。

 

  综上所述,尽管旅游管理部门在支持旅游景区进行互联网应用的同时,自身还存在着认识上和应用上的不足,但这种态度却让我们可以感受到,面对全球化的竞争格局,旅游管理部门已经不仅仅在承担政策法规制定者的角色,而且在逐步引导和帮助我国的旅游景区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本文为国内专业旅游信息化研究团队智旅动力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并及尊重本站及合作方的声明。

文章评论

    评论加载中…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