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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旅游规划的一些探讨

来源:智旅动力 作者:杨彦锋 时间:2007-08-28 点击:

[背景]:旅游规划在中国出现的历史还不超过20年,整个旅游规划的体系和效力现在还在处于模糊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一些厘清和讨论对其发展是有益的。

 

区域旅游规划是旅游规划中一个独特的部分,主要是指区域范围较大的旅游发展规划,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的范围。

 

区域旅游规划的定位:

1. 区域旅游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具有旅游部门的特点,在旅游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旅游规划与其他部门的规划是平行关系。

 

2. 区域旅游规划能够在区域的层面上,协调旅游发展问题,提出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政策,解决区域旅游发展的理念、目标、定位和发展梯次问题,统筹配置区域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3. 区域旅游规划的思路是系统整合,统筹安排。规划成果主要解决发展的战略和政策问题,对地方旅游规划起到指导作用。其成果的核心是理念、战略、政策和定位,不一定面面俱到,巨细无遗。

 

4. 区域旅游规划在外部层面上,需要进行大尺度范围上的空间竞争分析,以确定区域的比较优势和定位。内部层面上要合理确定旅游发展的核心和功能区位,形成整合优势。

 

区域旅游规划的适用性:

 

在涉及公共资源和无形资产(名称、形象等)的案例中,往往高层次的区域旅游规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同时也能够将有限的发展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实现区域旅游的有序健康发展。

 

区域旅游规划的设立应当作必要性分析,如果涉及旅游的区域协调问题、公共资源、公共品牌问题,且该区域在文化、区位、交通上确实形成一个大区的,可以考虑进行区域旅游规划。在这样的区域,高层次的旅游规划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没有必要进行区域旅游规划的不要立项。

 

注重协作,提升区域旅游规划的执行力:

 

区域旅游规划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其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在制定区域旅游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包括国土、环境、林业、交通等部门),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就规划目的和意义达成共识,争取在双方的规划中体现这些交流成果和共识,以使得规划之间形成合力。

 

沟通方式可以包括:由上级政府部门的主持的情况交流会,专家讨论会;从其他部门聘请咨询专家参与旅游规划的决策会议。

 

依托前期的区域旅游规划与其他部门形成良好的咨询机制,在规划阶段就充分协调,采纳其它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对区域旅游规划的成果,注重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使得规划内容能够列入地方政府工作日程和规划之中。

 

区域旅游规划的一些建议:

 

1. 因该设立一定的督察机制,可以借鉴NGO采取的项目制的方式,设立短期的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用于控制规划的落实、项目的进度和资金的使用。

 

2. 站在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的角度,在区域旅游规划中,要注重落实人本主义的PRO-POOR理念,使得项目资金的使用能够尽量向基层社区倾斜,发挥旅游的富民效益。

 

3. 区域旅游规划的落实的重要体现是宣传促销的合作,建立区域内的网络或其他形式的联合营销机制是实现品牌控制的重要方式。

 

区域旅游规划的一些感性经验:

 

1. 区域旅游规划需要避免规划范围内的两个极端,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大的区域将超越规划的管理能力,从而无法协调;规划区域过小,则不能充分发挥规划的整合效应。(太大的例子例如泛珠三角、太小的例子如湘粤赣红三角)

 

 

2. 区域旅游规划要有重点和梯次,不要四处开花,全面开发,没有功能区分和发展时序控制的规划不是一个好的区域旅游规划。

 

3. 区域旅游规划要促进区域内的合作与认同,需要建立一定的内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

 

4. 区域旅游规划不宜过多,在年度内合理控制数量,对立项的区域旅游规划进行必要性分析。

 

5. 争取区域旅游发展规划项目能够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使得规划的重点项目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规划计划的执行和地方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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