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来源:新华网 作者:孙玉波 时间:2007-12-21 点击:

编辑评论:可以看出,建设部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能够改变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目前政企合一的现状。然而这样的建议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似乎不大妥当。最起码我们要核算一下一刀切到底是符合多数景区的利益还是少数景区的利益。对于那些发展不错,资源独特的景区,确实可以考虑在经营中去政府化,让企业有更大的盈利空间,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只是目前国内大多数的风景名胜区还没有能力独立面对市场经济的种种风险和规则,以政府为主导的开发、保护、经营和合作是必不可少的。还需要仔细斟酌。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更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仇保兴说,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管理是关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主体,也是第一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景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乡规划法》将在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法作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母法,规定了规划部门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把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直接赋予了地方政府。从明年1月1日起,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就有了这样一项执法的权力。

  “对继续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破坏景区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法"、"一条例"所规定的。”仇保兴强调,加强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落实管理责任。对保护和管理不力,造成资源破坏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无好转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建筑应该坚决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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