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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信息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09-11-03 11:19:32  阅读次数:277

  编者按: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规定,对今后旅行社在旅游质量的监督上具有相当的杀伤力。猜想一下,如果执行力度够强够狠的话,势必这条规定将带来一次行业洗牌。其中除了一些中小旅游企业将被洗牌外,下线的那些购物店也将面临行业整顿的宿命。 

  日前,第八届全国旅游城市质监互动协作会在石家庄召开,经过来自全国130多个城市的旅游质监专家的讨论,国内首个统一旅游合同的框架已经确定。据悉,该合同《文本》经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确定后,将于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发布实施。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处长段国强对《旅行社服务团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详细解读。

  出境游首设急救保障卡

  《文本》明确,“应当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解读:之前,曾遇到出境游客突发紧急状况,和导游、翻译失去联系不能正常交流的情况,这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可能给游客造成伤害。游客在出团前填写并随身携带急救卡就可以解燃眉之急。

  初定旅行社违约底线

  《文本》中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解读: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游客是相对的弱者,遇到出游质量问题该赔付多少钱,游客并不清楚。制定该规定,可以更好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中要求的30天限定,其相应的规定都是赔偿消费者的底线。

  伪劣商品旅行社先赔

  《文本》中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解读:购物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由于购物导致的旅游纠纷屡见不鲜,为了督促旅行社尽快帮助游客解决购物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合同中明确限定了游客在90天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由旅行社赔付。
 

网友评论

匿名市场整顿还是要力度。
2009-11-03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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